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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单位规章制度】船营区纪委监委机关办公场所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20-12-30   来源:船营区纪委监委

第一条 机关办公场所指除谈话室、机房以外的办公区域。

第二条 全体机关干部应当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,保持办公室内外环境整洁、有序。

第三条 办公室负责会议室、机房、仓库等场所管理;案件监督管理室、案件审理室、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各自档案室管理。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谈话室管理。

第四条 室主任(负责人)为落实管理制度第一责任人。各室人员轮流值日,每天上班前、下班后应主动清理好办公场所。工作时间内做到人走锁门,最后下班人员必须锁闭门窗、切断电源。

严禁办公室钥匙放在门框上,或由非本委人员管理。

第五条 重要文件、涉密文件、案件材料、案卷等保管、存放要注意安全,需要还回的及时归还,需要存档的及时存入档案室。

第六条 严禁未经批准,在办公场所内私接、乱接电源线,或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。办公室内严禁乱堆、乱放物品,不准存放、保管易燃易爆及各类危险物品。

第七条 参加区政府统一安排值班值宿人员应当遵守纪律,坚守岗位,履行职责。遇到特殊情况需调整值班时间的,应提前2天向办公室申请,经允许后方可更换人员。

第八条 对外来人员在办公场所内妨害公共安全、影响办公秩序的,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,并主动疏导、劝离。休息日、节假日不准擅自带领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室。

第九条 因违反相关制度规定造成工作泄密、事故、损失和重大影响等情况的,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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