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加强委机关干部队伍建设,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学习内容
1. 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,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;
2. 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党内各项法规;国家法律法规;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及方针政策,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及中央、省市领导同志的重要论述;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、加强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内容。
3. 纪检监察工作专业知识及相关业务知识;
4. 中央和省市区重要文件及重要会议精神、重要工作安排或部署;
5. 经济、政治、文化、社会、生态文明以及哲学、历史、法律、科技、国际、国防等其他规定需要学习的内容。
第二条 学习形式
采用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
1. 个人自学。根据上级纪委和区委、机关党总支下发的自学书目,按照其学习要求进行自主学习。
2. 集中学习。每周五下午为机关干部固定学习日,由机关党总支负责召集全体干部参加。各科室党小组根据委机关全年学习计划自定学习时间,学习前由科室负责人邀请委领导参加,由科室负责人主持。外出办案组超过3人的要成立临时党支部,自行组织学习。
3. 网络学习。运用省公务员网、新时代E支部、学习强国、纪委相关网站等网络平台进行自主学习,保证学习时长和学分。
第三条 针对不同形式、不同要求的学习,机关党总支在每年初要根据上级纪委监委、区委、区直机关工委要求拟定学习计划,下发到委机关各室,学习过程中做好记录。各室根据全年学习要求,要做好本室学习计划。
第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参加学习,带头开展领导干部讲党课活动,认真做好学习笔记,为全体干部作学习上的表率。
第五条 严肃学习纪律,机关全体干部要按时参加学习,保证学习时间,不得无故缺席或早退,认真做好学习记录。
第六条 机关党总支对委机关全体干部学习情况负总责,要按时组织,认真签到,按月统计,定期调阅学习笔记,及时督促、通报干部学习情况。
第七条 机关党总支将干部学习情况列为年度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,对完不成学习任务的干部取消评优资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