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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市纪委:出台派员参加党委(党组)会议办法强化“面对面”监督

发布时间:2023-02-13   来源:吉林市纪委监委
近日,市纪委出台《关于吉林市纪委常态化派员参加县(市)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党委(党组)会议的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工作法》),立足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,深入推进日常监督工作具体化、精准化、常态化,强化对党内政治生态和民主科学决策等的近距离、“面对面”监督,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、市委具体要求落实见效。

《工作办法》共六章、二十三条,围绕县(市)区党委常委会和市直部门单位党组(党委常委会)会议,包括研究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会议、民主生活会、政治生态分析研判会、年度述责述廉评议会等会议的会前准备、会中监督、问题整改、成果运用等方面,明确建立健全议题备案、参会审批和加强参会研判筛选等有关规定,明确市纪委主要领导按照市委统一安排或工作需要,不定期参加下一级党委(党组)会议;市纪委副书记每季度、常委(委员)每双月、监督检查室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参加1次相关党委(党组)会议,派驻(派出)机构主要负责人除参加本党组(党委)会议外,仍需参加其他驻在单位研究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等重要会议。
在会前准备、会中监督方面,《工作办法》明确提出材料审核、问题沟通、情况通报、集中点评等各项会前准备内容;明确对参加党委(党组)各类会议中“第一议题”落实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、执行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等需要监督的重点内容。如会议讨论环节是否坚持“一事一议”,“一把手”是否严格执行集体决策末位表态制度;民主生活会上“一把手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否态度鲜明,是否真正红脸出汗;讨论过程中,“一把手”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否结合“第一责任人”职责和“一岗双责”主动认领问题,主动剖析深层次的思想根源,有针对性提出整改措施,确保监督有的放矢、精准有效。
在问题整改方面,《工作办法》在规定市纪委参加会议人员原则上不对具体决策事项发表意见,避免影响干扰党委(党组)正常决策的基础上,明确对会中监督发现的问题区分情况,提出处置建议。如对“一把手”首先发言定调或临时动议等明显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问题,应当及时指出纠正;对集体违规决策等严重问题应在会后及时提出处理意见,经层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反馈相关党委(党组),督促其重新履行决策程序;对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报告,涉及干部任免问题的向市委组织部通报。
      围绕成果运用方面,《工作办法》明确要把参加会议情况作为开展“一把手”和领导班子监督、日常监督、政治生态调研、巡察监督的重要方式、有效抓手,规定监督检查室每半年形成专题报告,层报委主要领导或向市纪委常委会汇报,并把参加党委(党组)会议作为分析研判联系地区、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的重要依据,不断完善“一报告一分析一档案”,提升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。(张文昊)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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