欢迎您访问 吉林市船营区纪委监委网站
当前位置:首页 > 信息公开 > 其他信息
分享:

【单位规章制度】船营区职工假期有关政策规定

发布时间:2020-12-30   来源:船营区纪委监委

请  假

第一条 请假必须履行相关领导批准、办公室备案程序。

第二条 如遇紧急情况、特殊原因无法事前请假的,请假人需电话申请,并事后补签完成请假程序。

第三条 请假批准权限:

1. 一般干部请假,半天以内的由室主任批准,半天以上、2天以内(含2天)的由分管副书记批准, 超过3天(含3天)的必须由书记批准。

2. 室主任(不含常委、委员)请假,1天以内的由分管常委(委员)批准,1天以上、3天以内(含3天)的由分管副书记批准,超过3天的由书记批准。

3. 常委(委员)请假,1天以内的由分管副书记批准,超过1天的由书记批准。

4. 长期请假(超过15天以上)的,需分管副书记和书记批准并签字。

第四条 请假时间较长(超过5天)的,必须交接好工作,确保工作的连续性。

第五条 请假期间需超期再请的,请假者应及时请示书记同意后,报告分管副书记并在办公室备案。

第六条 无论因公、因私离开吉林市的,均需向书记请示,并报告分管副书记,在办公室备案。

第七条 无论何种假期,请假人必须保持通讯畅通。


休  假

第八条 干部职工正常有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,由于工作需要加班除外。

第九条 带薪休年假天数:

1. 工作满1年、不满10年的,休5天。

2. 满10年、不满20年的,休10天。

3. 满20年的休15天。

4. 国家法定节假日、休息日,不计入休年假天数。

第十条 机关干部根据工作情况,对休年假做好计划安排,尽可能在当年内休假,可一次性休完,也可分两次安排。

第十一条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休年假:

1.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,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,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工作满20年以上,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

2. 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且不扣工资的。

第十二条 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、培训、进修两年以上的,学习期间不享受休年假待遇。

第十三条 受严重党政纪处分期间,不享受休年假待遇。


探 亲 假

第十四条 以下条件享受探亲假:

1. 工作满1年,与配偶不住在一起,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。

2. 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,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。

第十五条 探亲假期:

1. 探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。

2. 探望配偶的,每年给假1次30天;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,每4年给假1次20天;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,每年给假1次20天。

3. 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给假45天。

第十六条 假期待遇:工资照发,往返路费按财务有关政策执行。

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

第十七条 假期天数:

1. 婚假15天。

2. 女职工产假158天,男职工护理假15天;难产假的,增加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15天。

3. 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,工资等福利待遇不变。

4. 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;婚假、护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。

第十八条 女干部经本人申请,经单位同意,可延长产假至1年,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75%发放,不影响工资调整、晋升级别、计算工龄。


病  假

第十九条 因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等情况,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,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,或经主要领导批准后,方可休病假。相关工资待遇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
以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、区相关规定执行。


责任编辑:吉林市船营区纪委监委网站 访问量:
上一个:【通知】关于开展2020年“全面从严治党知识答题”活动的通知 下一个:【单位规章制度】船营区纪委监委学习制度